close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仲裁法部分條文,國外仲裁判斷與國內法院判決具同一效力,就是商務爭端的解決接軌國際。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作成的仲裁判斷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的仲裁判斷,為外國仲裁判斷。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執行名義。 提案修法的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桐豪表示,未來台灣仲裁判斷將接軌國際,美國有判決是以中華民國非紐約公約簽字國,也沒遵行這項公約規定為由,不執行中華民國仲裁判斷。 他說,已有這樣的案子在上訴,中華民國是國際貿易大國,改變中華民國仲裁法律型態可降低仲裁風險。1041113
B85B7ABC193B0A8E
arrow
arrow

    hp559tv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